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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行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大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大广,张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9行监1号原审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广场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杨秀丽,系该局局长。原审被申请执行人周大广,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审被申请执行人张春梅,女,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审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原审被申请执行人周大广、张春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温泰行审字第16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院 长 邹挺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