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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由昌山与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昌山,申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4民初308号原告:由昌山,男,1949年05月31日出生,汉族,畜康兽药商店业主,住方正县。被告:申平,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方正县建设局职工,住方正县。原告由昌山与被告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4日立案。原告由昌山于2017年0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由昌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由昌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由昌山负担。审判长 刘 威审判员 张庆民审判员 孟范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佳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