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由昌山与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昌山,申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4民初308号原告:由昌山,男,1949年05月31日出生,汉族,畜康兽药商店业主,住方正县。被告:申平,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方正县建设局职工,住方正县。原告由昌山与被告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4日立案。原告由昌山于2017年0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由昌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由昌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由昌山负担。审判长 刘 威审判员 张庆民审判员 孟范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佳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