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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喻娇、万海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娇,万海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刑初5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娇,女,1992年7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正安县。因卖淫,于2017年3月23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滕倩倩,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万海,男,1995年8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仡佬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某未检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娇、万海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同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娇、万海及辩护人滕倩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份,简志彬(另案处理)在永嘉县乌牛街道皮服城14幢5-6号按摩店内容留其女朋友即被告人喻娇卖淫。同年3月初,被告人喻娇帮助简某管理该卖淫店,容留蔡某,4(2000年9月17日出生)在该店内卖淫累计达13次,规定卖淫一次价格100元,并与蔡某,4按照三七比例分取卖淫所得。同年3月6日左右,陈某(另案处理)开始负责该卖淫店的日常管理,容留被告人喻娇及蔡某,4、毛某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按照四六比例收取卖淫所得,并雇佣被告人万海为该店望风。2017年3月22日晚,民警在该店内抓获被告人喻娇、万海,并在店内查扣避孕套、湿巾等物品。经查,陈某等人容留被告人喻娇及蔡某,4、毛某累计卖淫达50余次,其中蔡某,4卖淫20余次。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喻娇、万海伙同他人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万海系从犯,建议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喻娇、万海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喻娇的辩护人提出,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二、按照最新司法解释,喻娇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三、喻娇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喻娇没有股份,是受简某委托管理卖淫店,收取的卖淫所得也是交给简某的,陈某参与管理后,喻娇就没有再管理了;2、喻娇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管理卖淫店的事实,构成坦白;3、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喻娇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简志彬(另案处理)在永嘉县乌牛街道皮服城14幢5-6号卖淫店内容留其女朋友即被告人喻娇卖淫。同年3月初,被告人喻娇帮助简某管理该卖淫店,容留蔡某,4(2000年9月17日出生)在该店内卖淫累计达13次,并收取卖淫所得。同年3月6日左右,陈某(另案处理)开始负责该卖淫店的日常管理,容留被告人喻娇及蔡某,4、毛某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按照四六比例收取卖淫所得,并雇佣被告人万海为该店望风。同月22日晚上,民警在该店内查获被告人喻娇、万海,并现场查获避孕套、湿巾等物。经查,陈某等人容留被告人喻娇及蔡某,4、毛某卖淫累计达50余次,其中蔡某,4卖淫20余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喻娇、万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4、毛某、杨某、王某2、何某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检验报告单、全省旅馆住宿人员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娇、万海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审理期间,因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故对二被告人不予认定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万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喻娇、万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均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万海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娇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二、被告人万海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避孕套、湿巾等物,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天宇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刘多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谢真杰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