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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永松与李永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松,李永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315号原告李永松,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永川,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松与被告李永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向原告李永松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其未交纳诉讼费的法律后果,原告李永松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松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永松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开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