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8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正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生产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张正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8724号原告重庆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生产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88925203K。法定代表人车建兴。被告张正军,男,1978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生产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正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红星美凯龙环球家居生产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