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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怡汕与刘满生、彭优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怡汕,刘满生,彭优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981号原告王怡汕,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委托代理人谢玲,湖南双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满生,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告彭优达,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彭郁松,双峰县和森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怡汕与被告刘满生、彭优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怡汕于2017年7月27日、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彭优达、刘满生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王怡汕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怡汕撤回对被告彭优达、刘满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怡汕负担。审 判 长  胡笑男人民陪审员  周赛兰人民陪审员  彭志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春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