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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美玲、陈敬国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美玲,陈敬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4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美玲,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慧,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敬国,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上诉人杨美玲因与被上诉人陈敬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3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34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美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任 静审 判 员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