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春,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20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花园B7-301,组织机构代码67422399-9。被执行人:方春,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XX,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17893.98元、违约金445.73元、能耗费1097.48元、诉讼费138元、执行费185元,合计19760.1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7893.9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春、XX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9760.1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7893.9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凡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