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允山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允山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623号罪犯王允山,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东平县原县长助理、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东平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原住山东省东平县。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泰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允山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0000元。扣押在检察机关的犯受贿罪所得赃款赃物、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犯贪污罪所得赃款、赃物返还原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鲁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12年6月15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裁定减刑一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28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对罪犯王允山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王允山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乔敏出庭履行职务,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李玉岭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允山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王允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表扬奖励六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允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28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凯青审 判 员 罗 斌人民陪审员 高兴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陈宗光书 记 员 崔晓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