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蒋英兵与重庆市合川区华兴煤业有限公司杨荷沟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英兵,重庆市合川区华兴煤业有限公司杨荷沟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802号原告:蒋英兵,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法鹏,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华兴煤业有限公司杨荷沟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长胜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88018753H。法定代表人:蔡卫兵,该煤矿矿长。原告蒋英兵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华兴煤业有限公司杨荷沟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蒋英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英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蒋英兵负担。审 判 员 陈 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郭丹丹书 记 员 杨蕊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