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云南楠博广告有限公司诉云南清晨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楠博广告有限公司,云南清晨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4民初1755号原告:云南楠博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安科。被告:云南清晨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丹。原告云南楠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楠博公司)与被告云南清晨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晨阳光公司)买卖合同(经审理,本案的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楠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安科,被告清晨阳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楠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晨阳光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59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向清晨阳光公司制作喷绘、写真、宣传单、企业画册等,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按时支付货款。现被告清晨阳光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故提起诉讼。被告清晨阳光公司辩称:我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具体业务当时是与我前夫陈帝委合作,对原告所述的情况并不清楚。离婚前都是我前夫个人在经营,盖的是公司公章。离婚时协议写的该笔欠款是前夫陈帝委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17年1月27日,被告清晨阳光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楠博公司喷绘写真(清晨阳光太阳能)广告材料货款共45900元,此欠款于2017年6月前付清。该欠条加盖有云南清晨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公章。欠条下方备注:之前欠55900元,2017年1月26日刷卡支付10000元,下欠459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原告与被告清晨阳光公司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已经依约交付相应工作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由于被告清晨阳光公司未依约向原告支付款项,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晨阳光公司足额支付货款。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云南清晨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云南楠博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5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元,由被告云南清晨阳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