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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小平、杨厚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小平,杨厚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小平,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厚贵,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上诉人何小平因与被上诉人杨厚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3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采用杨厚贵提交的六枝特区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作为判决依据,但该鉴定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而本案不属于工伤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鉴定应当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作出。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3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小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元军审判员  林 波审判员  蒙彩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熊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