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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成永、杨书霞与赵靓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永,杨书霞,赵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执94-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永,男,汉族,生于1958年4月1日,住河南省邓州市文渠乡。申请执行人杨书霞,女,汉族,生于1958年12月3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靓,女,生于1989年11月21日,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现在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李成永、杨书霞与赵靓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靓于2017年8月1日自动履行了本院(2014)天刑初一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李成永、杨书霞赔偿葬费21721.50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10000元、共计31721.50元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天刑初一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陇青审判员  逯周武审判员  赵文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庆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