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9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安卫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卫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9刑初9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卫锋,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赞皇县。2017年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2017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至今。辩护人朱智宏,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卫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卫锋及其辩护人朱智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9时许,被告人安卫锋驾驶冀A×××××号、冀A×××××号半挂车,沿嶂石岩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92号门前路段处右转弯行驶出公路时,与同向行驶被害人陈某驾驶的绿佳牌电动车相撞,造成陈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安卫锋让任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安卫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安卫锋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安卫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赞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高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技术检验报告;死亡注销证明;协议书及谅解书;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及办案民警出具的到案证明;赞皇县公安局阳泽派出所证明;被告人安卫锋的户籍证明;证人任某、郑某的证言;被告人安卫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卫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安卫锋在事故发生后让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能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卫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杜满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怀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