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汪余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汪余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2312号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光明路271号。法定代表人:陈烨茜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俊豪,该公司员工。被告:汪余富,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余富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静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罗 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