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俊超与深圳市石惊天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超,深圳市石惊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627号之一原告:王俊超,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深圳市石惊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北路四福井小区15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超诉被告深圳市石惊天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王俊超负担。审判员 乞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石保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