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虞城县盛夏工量具有限公司、巩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虞城县盛夏工量具有限公司,巩秋兰,林红伟,宋建勇,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695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商字广场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7410469E。负责人霍振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磊、周言,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城县盛夏工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稍岗乡南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690580996B。法定代表人巩秋兰,执行董事。被告巩秋兰,女,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林红伟,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宋建勇,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胜利路县工经委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6767460807。法定代表人李随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洁,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中原银行商丘分行)诉被告虞城县盛夏工量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夏工量具)、巩秋兰、林红伟、宋建勇、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丰担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