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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吐尔洪·吾希尔、王红军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源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吐尔洪·吾希尔,王红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源分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1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吐尔洪·吾希尔,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新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勇,伊宁市公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红军,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索玉新,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县城青年街**号。法定代表人:宋建强,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山,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吐尔洪·吾希尔、王红军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源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7)新40民终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吐尔洪·吾希尔申请再审称:2007年,吐尔洪·吾希尔应聘在电信公司则克台镇客户服务部及电信代办点工作。2010年1月27日,吐尔洪·吾希尔受新源县则克台镇电信代办点经营者王红军指派,前往客户家中安装宽带,安装过程中受伤。因吐尔洪·吾希尔从事的宽带安装业务由新源县则克台镇电信代办点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源则克台镇客户服务部共同经营,吐尔洪·吾希尔的工资由电信公司发放,故其工伤保险责任,应由电信公司承担。王红军申请再审称:王红军系电信公司员工。2007年,受电信公司委托,王红军开始代办新源县则克台镇电信服务业务,并与电信公司订立代办协议。在履行代办协议期间,电信公司按月向王红军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因电信代办点由电信公司设立,代办点的场所、设备及业务收益均归电信公司所有,代办点的人员招聘及聘用人员培训、工资发放均由电信公司负责,故电信公司系聘用人员的实际用工单位。吐尔洪·吾希尔作为电信公司聘用人员,其工伤保险责任,应由电信公司承担。电信公司答辩称:新源县则克台镇电信代办点系个体工商户,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业主是王红军。吐尔洪·吾希尔因工受伤,已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确认吐尔洪·吾希尔与王红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吐尔洪·吾希尔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王红军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问题是王红军是否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吐尔洪·吾希尔支付费用。吐尔洪·吾希尔受新源县则克台镇电信代办点业主王红军指派为客户安装宽带,安装过程中摔伤。为确认劳动关系,吐尔洪·吾希尔向新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新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仲裁字(2010)第012-1号裁决书,裁决新源县则克台镇电信代办点(个体工商户)与吐尔洪·吾希尔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吐尔洪·吾希尔、王红军收到裁决书后,在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吐尔洪·吾希尔为认定工伤,向新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新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0】新劳工决字第2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吐尔洪·吾希尔为因工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吐尔洪·吾希尔、王红军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决定书亦已发生法律效力。《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新源县则克台镇电信代办点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已注销,二审法院判决由其原业主王红军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吐尔洪·吾希尔支付费用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吐尔洪·吾希尔、王红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吐尔洪·吾希尔、王红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谭 婷审 判 员  李阿丽代理审判员  宋振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复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