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梁舟与王德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舟,王德新,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1280号原告:梁舟,男,汉族,1988年6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王德新,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办公楼1706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原告梁舟与被告王德新、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梁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舟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