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粉霞,王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刑初561号自诉人卢粉霞,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人王佳,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自诉人卢粉霞以被告人王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卢粉霞以被告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王佳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卢粉霞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卢粉霞撤回对被告人王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正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