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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利福、李修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利福,李修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717号申请执行人徐利福,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被执行人李修有,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本院在执行徐利福诉李修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34800元和案件受理费2192元,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