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6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继康、张成祥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王登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杨继康,张成祥,张炎文,张某,王登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继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炎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原审被告王登成。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继康、张成祥、张炎文、张某、王登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曾雪蓉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闵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