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重庆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邹昌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昌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78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5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8751-X。法定代表人:牟思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昌学,男性,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重庆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邹昌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