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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金军与汪维根、肖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军,汪维根,肖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209号原告:陈金军,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汪维根,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肖仙勇,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陈金军为与被告汪维根、肖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陈金军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