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5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金军与汪维根、肖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军,汪维根,肖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209号原告:陈金军,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汪维根,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肖仙勇,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陈金军为与被告汪维根、肖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陈金军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