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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宁夏利通立德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永宏、马金风、张子清、张学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销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利通立德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永宏,马金风,张学才,张子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2099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利通立德瑞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才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永宏,男,回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个体。被执行人马金风,女,回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系宁夏银行吴忠分行职工。被执行人张学才,男,1968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子清,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5000元及利息8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54元,申请执行费4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解决了此案,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不再需要法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肖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