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刑更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张文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玉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688号罪犯张文玉,女,汉族,大专文化,1966年12月31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3)昆刑二初字第0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文玉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0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张文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张文玉在服刑期间获得二次监狱表扬,罚金五十万元未履行。罪犯张文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5亿余元,非法集资款除用于偿还案外人的借款人民币1.1亿元,偿还集资参与人本金、高额利息人民币6100余万元,给付工程款人民币3500余万元,给付土地款人民币500万元之外,其余均被共同犯罪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其他无法交待去向的资金支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文玉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数额巨大,且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赃款,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