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安恒宇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西安恒宇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753号之一原告: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847083161法定代表人:李植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兵、王熠,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荐。被告:西安恒宇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北区泾勤路5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6TXERX43。法定代表人:邓莉。原告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宇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恒宇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良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