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执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乌根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乌根祥,徐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254102031。代表人金贤。被执行人乌根祥,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徐丽萍,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与乌根祥、徐丽萍(2016)浙0205执272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5执738号案件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