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尹娟娟与韩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娟娟,韩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433号原告:尹娟娟,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韩永亮,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尹娟娟诉被告韩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尹娟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娟娟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娟娟撤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娟娟负担。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子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