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传国与大连金州新区大魏家街道金龙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国,大连金州新区大魏家街道金龙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765号原告王传国,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樊文,系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金州新区大魏家街道金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金州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冬云,系该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吉滨,系大连金普新区湾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国诉被告大连金州新区大魏家街道金龙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国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王传国1350元。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苗 永 福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艺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