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蔡联明与易洋发、河源市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联明,易洋发,河源市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5民初664号原告:蔡联明,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委托代理人:杨翠,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素芬,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易洋发,男,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告:河源市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河源大道与永和路交汇处海拓大厦4E。法定代表人:江志讯。被告:河源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市区东城西片区越王大道西面、永祥路北边汇景国际商贸中心A栋1201一号房。法定代表人:朱健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联明与被告易洋发、河源市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联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按照简易程序收取4605元,由原告蔡联明承担。审判员 曾晓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书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