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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5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通达旅游出租汽车公司、原告杨西成与被告白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通达旅游出租汽车公司,杨西成,白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164号原告:西安通达旅游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胜街北段8号。法定代表人:柏战旗,经理。原告:杨西成,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仙(系杨西成之妻),女,西安通达旅游出租汽车公司员工。被告:白晔,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水电设计院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通达旅游出租汽车公司、原告杨西成与被告白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通达旅游出租汽车公司、原告杨西成因被告当庭履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通达旅游出租汽车公司、原告杨西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通达旅游出租汽车公司、原告杨西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通达旅游出租汽车公司、原告杨西成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吕江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孟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