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林口县草原监理站申请执行王玉民一审行政审查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黑龙江省林口县草原监理站,王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25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林口县草原监理站,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镇站前大街中段。单位负责人王胜林,职务站长。被执行人王玉民,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朱家镇仙洞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林口县草原监理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林草监(草原)罚【2016】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林口县草原监理站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林草监(草原)罚【2016】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王玉民非法在草原上建坟墓,依照《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四十三条(四)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黑龙江省林口县草原监理站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林草监(草原)罚【2016】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潘晓明审判员 郑庆贵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康春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