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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夏明贵诉四川省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明贵,四川省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全县佳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416号之一申请人:夏明贵被申请人:四川省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全县佳恒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夏明贵诉四川省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故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劳人仲先裁字(2017)13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