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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洪亮与安徽旌德宏聪金属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亮,安徽旌德宏聪金属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民初613号原告:洪亮,男,1989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安徽旌德宏聪金属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新桥开发区华翔路17号。法定代表人:吕乃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洪亮与被告安徽旌德宏聪金属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洪亮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洪亮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洪亮负担。审判员  吴慧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陆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