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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与谈文、潘志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谈文,潘志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0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住所地宁乡县宁乡大道中段(城郊乡罗宦社区月塘组)。负责人:彭毅,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放其,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强辉,系该行员工。被告:谈文,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潘志武,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与被告谈文、潘志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