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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初某、盖某1等与盖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某,盖某1,盖某2,盖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2179号原告:初某,女,194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盖某1,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盖某2,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盖某3,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某、盖某1、盖某2诉被告盖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某、盖某1、盖某2撤回对被告盖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