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初某、盖某1等与盖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某,盖某1,盖某2,盖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2179号原告:初某,女,194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盖某1,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盖某2,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盖某3,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某、盖某1、盖某2诉被告盖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某、盖某1、盖某2撤回对被告盖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