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爱国与相洪堂、相荣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国,相洪堂,相荣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4982号原告:孙爱国,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相洪堂,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相荣堂,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孙爱国与被告相洪堂、相荣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孙爱国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爱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国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孙爱国负担。审判员 王加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