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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爱国与相洪堂、相荣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国,相洪堂,相荣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4982号原告:孙爱国,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相洪堂,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相荣堂,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孙爱国与被告相洪堂、相荣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孙爱国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爱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国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孙爱国负担。审判员  王加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