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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柯寿松与刘有福、林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寿松,刘有福,林华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393号原告:柯寿松,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刘有福,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林华妹,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柯寿松与被告刘有福、林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柯寿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柯寿松以双方已庭外协商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寿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柯寿松负担。审 判 员 陈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余艳慧书 记 员 尤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