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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邢登奎与吴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登奎,吴仕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2786号原告:邢登奎,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吴仕东,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邢登奎与被告吴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邢登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登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邢登奎承担。审 判 长  吴校军代理审判员  楼 颖人民陪审员  蔡德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季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