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邢登奎与吴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登奎,吴仕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2786号原告:邢登奎,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吴仕东,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邢登奎与被告吴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邢登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登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邢登奎承担。审 判 长 吴校军代理审判员 楼 颖人民陪审员 蔡德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季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