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桂来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桂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232号罪犯孙桂来,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南县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相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桂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0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4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苏中刑终字第0188号刑事判决,维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08)相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第三项的判决,即:被告人孙桂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12)常刑执字第34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不变,2015年2月10日本院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06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3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孙桂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该犯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孙桂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桂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孙桂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雨文审判员 王 臻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