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505号被执行人:李昌,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昌因犯危险驾驶罪,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辽0281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并处罚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李昌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昌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另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需要退还物品亦未随案移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逄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