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牛秀琴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秀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691号罪犯牛秀琴,女,1962年2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通中刑二初字第0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秀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7年10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追缴共同诈骗赃款人民币一千四百五十二万七千九百二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牛秀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牛秀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牛秀琴在服刑期间获得二次监狱表扬,罚金一百万未履行,赃款一千四百五十二万未退缴。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牛秀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未履行罚金人民币一百万,未退缴赃款一千四百五十二万七千九百二十元。结合罪犯牛秀琴的犯罪事实、财产刑履行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该犯不具备可以减刑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秀琴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