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7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林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林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1257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组织机构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某,男。本院在审理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林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以被告无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纪加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