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民辖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和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终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某,男,汉族,1966年4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原审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325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某某称,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而一审错误地将本案案由认定为劳务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之下的劳动报酬纠纷,属于裁定认定事实错���;且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开发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双方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而发生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鲁某某住所地在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慧芳审 判 员 田 路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范曦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