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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扬中市润龙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中市润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2民初2733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汕头路18号创业大厦1520室。法定代表人:熊子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平,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扬中市润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兴城村。法定代表人:杨恒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龙装饰公司)与被告扬中市润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龙物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恒龙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顺和、陈俊平和润龙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龙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润龙物流公司立即给付安装工程价款计人民币381626.03元,并自2015年2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直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润龙物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恒龙装饰公司系建筑工程装饰企业,2014年11月24日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恒龙装饰公司装修润龙物流公司的办公楼,合同初定价为918634.66元,如有增补、变更另算,工期60日。合同签订后,恒龙公司按期完成装修施工。润龙物流公司委托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评估,该装饰工程总造价为1391626.03元。现润龙物流公司尚欠原告价款381626.03元。润龙物流公司辩称,1、恒龙装饰公司的装饰施工质量不合格,润龙物流公司要求重做和维修,但恒龙公司并未履行,导致工程未能验收合格。按合同约定,润龙物流公司仅应支付70%价款2、恒龙装饰公司未履行开票义务。3、工程的总价款不应按照1391626.03元计算,许多的工程量并非恒龙装饰公司实施的,却计入工程价款,造价评估未考虑质量问题,审核报告中的措施费、规费不应由被告承担,恒龙装饰公司未开票,但税款已记入。设计费20000元、审计费11000元应由恒龙装饰公司承担。润龙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恒龙装饰公司对施工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修理、更换和重作并履行开票义务(按照本诉部分确定的合同履行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诉讼费用由恒龙装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918634.66元。恒龙装饰公司进行装饰施工,工程存在卫生间漏水、墙壁渗水等诸多质量问题,未能进行整改。根据合同质保期的约定,恒龙装饰公司应当对质量问题承担质保责任。恒隆装饰公司至今未履行开票义务。恒龙装饰公司反诉辩称,1、双方2014年11月24日签订的合同,约定工期60天,恒龙装饰公司在55天内履行装修义务,润龙物流公司于2015年1月24日实际使用交付的装修工程,此后陆续支付了装修款。在委托工程造价部门对工程造价确认后,润龙物流公司支付10万元装修款。本案不存在质量问题,润龙物流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2、润龙物流公司在房屋装修交付后,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开设了渔乡楼大酒店。3、2015年2月5日审计时双方明确发票由润龙物流自行开具,恒龙装饰公司补偿开票税金45475.05元。恒龙装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014年11月24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2月5日江苏富华造价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的工程结算审定单、照片一份、2015年8月31日润龙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恒龙出具的结账计划表、2014年12月3日、2015年9月16日和2016年2月17日收据、2015年1月30日竣工报告、装修竣工图纸、与润龙物流公司张书记的通话录音。润龙物流公司提交了2014年11月24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2016年8月7日张跃林具的证明、监理通知单、2016年8月8日照片一组、2016年1月份装饰工程竣工图、审核费发票、设计定金收据、润龙物流公司制作的清单。根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4日,恒龙装饰公司与润龙物流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恒龙装饰公司承包润龙物流公司位于扬中市××办公楼室内装饰工程,工期60天,价款918634.66元(如有增补、变更另算)。润龙物流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杨恒龙签名确认;恒龙装饰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其经办人朱美玲签名确认。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合同第5.3条载明:“甲(即润龙物流公司)、乙(即恒龙装饰公司)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以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合同第5.6条载明:“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申请验收前须提交工程工序报验单、验收记录表及竣工图资料。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及相关资料后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合同第6.2条载明:“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付工程款:装饰工程量做到中后期付总价70%,结束付20%,验收合格结算后留5%质保金,余款一次付清。”合同第6.3条载明:“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7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末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15天内,付竣工结算款。”关于工程质量,合同第十三条载明:“(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室内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壹年,有防水要求的房间为五年,五年后只收材料费,终身维护。(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当天内派人修理(外埠施工单位可增加在途时间)。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关于工程价款,2015年8月31日,润龙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恒龙出具装潢工程结帐计划表,载明:“一、2015年9月15日前解决工程款伍万元。二、2015年9月30日前工程决算确认结束,工程总价双方确认并做好相关手续。”2016年2月5日,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载明工程审定总价为1391626.03元,并载明“1、本工程甲供材料未计入本次结算;2、本工程施工用水电费已按定额含量扣除;3、本工程无奖罚等其他情况”。杨恒龙和朱美玲在审定单上签名确认。2015年9月16日,润龙物流公司给付工程款50000元,2016年2月17日,给付工程款100000元。恒龙装饰公司自认截至2016年2月17日,润龙物流公司共计收到价款101万元,尚欠余款381626.03元未付。审理中,恒龙装饰公司提供江苏立信建设工程咨询造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招标代理费收据,金额为10000元,恒龙装饰公司认为此款应由润龙物流公司承担。润龙物流公司认为其支付设计费20000元、审计费11000元,双方对此未作约定,但要求恒龙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另润龙物流公司提供张跃林出具的证明,载明除办公楼卫生洁具、蹲便器、公共台面、龙头外,其余为供方安装。润龙物流公司认为安装费用应当扣减。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上述合同签订后,恒龙装饰公司陈述2014年11月29日开工,2015年1月23日完工,2015年1月24日润龙物流公司按当地风俗举行上梁仪式并开始使用房屋,在此期间内恒龙装饰公司亦将竣工图、竣工报告等交付润龙物流公司。审理中,恒龙装饰公司提供了2015年1月30日竣工报告、工程决算相关材料,但验收单位处润龙物流公司未加盖公章,亦未有验收负责人签名。恒龙装饰公司陈述张开华是润龙物流公司经办人,并提供朱美玲与张开华的通话录音,张开华陈述收到恒龙装饰公司验收的相关材料,但没有履行手续。润龙物流公司对开工时间予以认可,但认为2016年1月恒龙装饰公司才提供竣工部分图纸、资料,因存在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2015年7月28日,镇江市兴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润龙物流公司综合楼工程进行预验收,次日出具监理通知单,装潢部分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橱柜石膏未清理干净。2、部分地插不能使用。3、三层楼道墙壁渗水。4、一层大厅门开启不灵活。5、开关灯线路数不足,部分管线穿管不符合规范,经常跳闸。6、局部地砖空鼓。7、门锁开启不灵。8、部分墙面油漆未修补。9、楼梯间净距不足规范,无防火隔断。”装潢部分整改时限在2015年8月5日。润龙物流公司制作清单,载明存在以下问题::“卫生间漏水、水箱破坏、卫生未打扫完毕、多处墙面有问题、装潢设计费未付、票未开、该扣的质保金未扣、多算洁具安装费、门锁多把已坏以及修理不及时、三层过道灯不亮、一二层楼道灯不亮、中间指纹锁玻璃门未安装、大厅的灯已损坏、楼梯扶手未装应减、大理石台版未安装、办公室的厨子未打磨”等多处问题,并提供2016年8月8日拍摄的照片佐证。恒龙装饰公司认为润龙物流公司将综合楼改成渔香楼大酒店并提供招牌的照片,润龙物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陈述这只是别人的广告牌。关于发票,双方合同未作约定。恒龙装饰公司认为签订合同时润龙物流公司说其自行开票,不需要恒龙装饰公司开具发票,恒龙装饰公司在工程款中承担税金45000元。恒龙装饰公司提供的装饰工程汇总单中载明税金71988.47元,税率5.56%。审理中,恒龙装饰公司同意向润龙物流公司开具建筑工程普通发票,税率约为3%。润龙物流公司认为没有说过不需开票,要求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本院认为,恒龙装饰公司承建润龙物流公司综合楼装饰工程并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工程价款经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载明工程审定总价为1391626.03元。审定单经润龙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恒龙和恒龙装饰公司经办人朱美玲签名确认,其内容真实可信,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至于,恒龙装饰公司所称招标代理费10000元,润龙物流公司所称设计费20000元、审计费11000元,双方合同对此并无明确约定,双方亦未举证费用由何方承担,本院认为以上费用应由恒龙装饰公司和润龙物流公司各自承担。润龙物流公司认为卫生洁具等安装费用应予扣减,但结算审定单载明扣除润龙公司供应材料、施工水电费,故此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按照合同约定,“装饰工程量做到中后期付总价70%,结束付20%,验收合格后留5%质保金,余款一次付清”,“室内质量保修期为壹年,有防水要求的房间为五年,五年后只收材料费,终身维护”。恒龙装饰公司陈述2015年1月23日工程完工,次日润龙物流公司按当地风俗举行上梁仪式并开始使用房屋,在此期间内恒龙装饰公司亦将竣工图、竣工报告等交付润龙物流公司。润龙物流公司认为直至2016年1月才收到竣工部分图纸、资料,因存在质量问题,工程未能通过验收。本院认为,本案工程虽无书面验收手续,但工程已经完工并实际交付使用,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润龙物流公司应当付至工程款的95%即1322044.73元,核减已付的1010000元,润龙物流公司应付工程款312044.73元。至于剩余5%的质保金69581.3元,因合同约定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质保期为五年,故质保金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加之,2015年7月28日,镇江市兴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预验收,装潢部分存在数项问题,恒龙装饰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已经整改,恒龙装饰公司认为润龙物流公司将房屋改成酒店,亦无证据证明润龙物流公司对装饰部分进行改造,对润龙物流公司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润龙物流公司反诉主张恒龙装饰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免费修理、更换和重作,恒龙装饰公司应对2015年7月29日监理通知单载明装潢部分的问题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至于润龙物流公司自行制作的清单中载明的多项问题,不属监理通知单载明的其他项目,润龙物流公司未及时向恒龙装饰公司提出异议,亦无证据证明系因恒龙装饰公司施工存在问题所致,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恒龙装饰公司自2015年2月1日起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但2015年8月31日润龙物流公司出具装潢工程结帐计划表,载明“2015年9月30日前工程决算确认结束,工程总价双方确认并做好相关手续”,直至2016年2月5日,双方才签订工程结算审定单确认工程款,本院认为此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16年2月6日起,按应付95%工程款即312044.73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双方对开票存在争议,恒龙装饰公司认为签订合同时润龙物流公司不需要恒龙装饰公司开具发票,恒龙装饰公司在工程款中承担税金45000元。对此,本院认为恒龙装饰公司为润龙物流公司建设装饰工程,开具发票是恒龙装饰公司的法定义务,恒龙装饰公司此项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审理中,恒龙装饰公司同意开具建筑工程普通发票,润龙物流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因双方对于发票的税率未有明确约定,本院认为恒龙装饰公司应当按照应得工程款1322044.73元,开具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应发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扬中市润龙物流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2044.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税务部门规定向被告(反诉原告)扬中市润龙物流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322044.73元的发票;三、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2015年7月29日监理通知单载明装潢部分的问题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024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9794元,由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655元,由扬中市润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支行,账号11×××61)。审 判 长  宗 鸣审 判 员  吴 磊人民陪审员  张安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海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