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云易与顾建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易,顾建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1591号原告:刘云易,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被告:顾建明,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501号一至十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5259099T。主要负责人:郦晓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军,男,系太平洋财保杭州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易诉被告顾建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易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云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云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刘云易负担。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汤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