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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刚与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刚,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6民初993号原告:孙刚,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济民。原告孙刚诉被告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面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航天面粉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存于被告处的麦子共计650斤,注以被告给原告的取面卡为准(1300元)。庭审中,原告孙刚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航天面粉赔偿其损失,损失的计算方式为麦子余额乘以麦子市场价格,麦子余额以法院实际查询为准。事实与理由:在2014年原告把自家的小麦存进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换成面粉,当时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给原告开办个取面卡,卡号NO:01×××05,我用卡取面后被告告知我还有650面,后去取面关门了。无法取面了,请法官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650斤面粉。证据:有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给原告取面卡为证。航天面粉公司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孙刚开始将收获的小麦存放于航天面粉公司,并由航天面粉公司向其发放编号为01×××05的“存粮卡”一份,记录小麦存取情况,领取时由航天面粉公司将小麦折算成面粉向其发放。本院调取了航天面粉公司电脑数据信息,确认上述编号为01×××05的“存粮卡”中麦子余额为813斤。另航天面粉公司因停止支付面粉,本院已受理39户起诉该公司要求返还麦子,立案案号为:(2017)豫0106民初770号-808号,均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其中生效判决确定小麦的市场价为每斤1.1元。且上述39个案件中对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济民作有调查笔录中显示王济民对存粮的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现存的粮食即小麦都已不存在,愿意折价赔偿,存粮的数额以航天面粉公司电脑数据信息记录为准。庭审中,孙刚陈述其情况与上述39个案件情况相同。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孙刚陈述其与本院审理的(2017)豫0106民初770号-808号案件情况相同、孙刚提交的编号为00571的“存粮卡”及本院确认孙刚小麦余额为813斤,且被告航天面粉公司同类案件生效判决确定小麦的市场价为每斤1.1元,故航天面粉公司应赔偿孙刚的相应的损失即894.3元【计算方式:813斤×1.1元/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刚赔偿损失89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判决金额一并支付给原告孙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何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时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