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9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龙诉屈军军、张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龙,张再生,屈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946号之二原告:马玉龙,男,住佳芦镇被告:张再生,男,住佳县税务局。被告:屈军军,男,住佳芦镇。本院在审理马玉龙与屈军军,张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龙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龙诉屈军军、张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马玉龙负担。审判员 高兴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