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9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祝寿保与邓民、王传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寿保,邓民,王传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977号之一申请人:祝寿保,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民,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传娣,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祝寿保与邓民、王传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邓民名下位于芜湖市中和新村房产及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 潮 搜索“”